近年来,我国翻译出版作品品种多样、内容丰富,弥补了国内原创市场的不足,对中国出版业产生了巨大影响。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为翻译出版带来机遇与挑战。对于外文书籍翻译出版的流程,我国从法律上做出了要求:出版译著,首先要解决版权问题。
翻译作品通常涉及多个国家。《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历史最悠久的国际条约,于1886年9月9日签订。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等十个国家。1887年9月5日,各签字国(除利比里亚)互换批准书,公约于3个月后,即1887年12月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该条约以国民待遇原则为中心,要求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创作作品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作品同样的保护。
我国对于涉外著作权的法律适用基本依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国民待遇原则。依据该原则,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即,对我国公民、法人、其他单位,无论是否在境内,无论其作品是否出版,均为我国作品;外国人作品首先在我国发表的视为我国作品;外国人作品在其他成员国首先发表后30天内在我国发表,也视为我国作品。外国人也可以依据签订的协议和国际条约使其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笔者对照《伯尔尼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对于翻译作品相关著作权法律规定作简要梳理如下:
结合以上条款,翻译权应由著作权人自始享有。经著作人授权后,他人才可对作品翻译与发表,否则构成侵权。
在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及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在一些情形下,法律允许他人基于正当目的和手段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即“版权例外”。除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外,法律通过作品使用的例外和限制促进文化交流,保障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体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与权利保护相应的,我国法律也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列举如下:
条款1仅限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而进行的使用。(2022)沪73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当事人作为进行市场经营的公司,在微博完整发布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其微博所发布内容可用于其经营事项的介绍和推广,明显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侵害了著作权人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确定当事人就该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条款2中的“引用”必须具备必要性,即引用的目的和用途必须限于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必要性的前提下,“引用”亦须符合适当性,即将使用作品的数量、方式、范围控制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2022)鲁06民终2502号民事判决中,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皇家牧场公司发布被诉侵权文章的公众号为“加拿大皇家牧场进口食品自营馆”,其作为销售相关产品的经营主体,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时,在被诉侵权文章末尾处附有相关皇家牧场公司的广告,其主观上具有借助涉案作品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点击进入其公众号的目的,同时在客观上会起到对其自身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作用,其使用涉案作品的目的并非用于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而是具有营利性目的。其次,皇家牧场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著作权人的39个漫画作品,使网络用户通过浏览该公众号文章就可以获得涉案漫画作品,从而实质性替代了网络用户对于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个人微博内容的浏览与访问及相关图书的购买和阅读,这种使用方式已超出必要限度。其在公众号上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图宝科技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条款6规定将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学校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这种课堂教学应限定于教师与学生在教室、实验室等处所进行现场教学,并且是不超过课堂教学的需要的少量复制,也不应对作者作品的市场传播带来损失。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通过穷尽式列举的立法方式列明各种情形,所涉及条款适用于作品作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伯尔尼公约》对于著作权权利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复制权和传播权(传播权使用例外的前提是著作权人未明确保留其再传播行为),种类相对较少。《伯尔尼公约》的限制条款为非强制性规定,联盟成员国可自由选择是否适用。

外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兼顾目的正当和手段正当。对于著作权的限制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包含商业目的。在此情形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应标明著作权人及出处等信息。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各国通常根据本国的经济水平与文化发展情况确定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七条,对于一般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联盟成员国可规定更长的保护期。如欧盟《著作权与相关权保护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Directive2006/116/EC)对于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为作者终生加去世之后七十年。当出现利益冲突的双方所属不同联盟成员国所规定的保护期不同时,《伯尔尼公约》的原则通常是依照被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定著作权保护期。欧盟成员国公民之作品在我国被翻译发行,若出现纠纷,著作权保护期应当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翻译并非按照原文将每个词语对应翻译罗列,而一项创造性劳动,将一种语言文字转化成另一种语言文字,其劳动成果可称之为作品。翻译作品的著作人之权利受法律保护。
综上,对于出版方而言,出版翻译作品应取得原著作权人及翻译作者的双重授权,与其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出版方应将其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的出版合同到相关行政机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