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律师|时间:2023-02-01|0人看过
沈阳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虎林一女子与丈夫发生矛盾后情绪失控,遂做出纵火烧房之举,因犯罪中止,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为泄一时之愤触犯了法律,最终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矛盾欲放火焚烧其公公的平房。
李某在虎林市二百货一楼门市购买了一个塑料桶,随后在小东山加油站购买了120元的汽油,继而乘坐出租车前往其公公家中,被告人李某进入室内后,在向地面泼洒汽油过程中其婆母将装有汽油的塑料桶抢下藏到邻居家中。
被告人李某随后砸坏部分物品,周围邻居前来劝解时,被告人李某仍扬言放火,并向邻居讨要打火机。
邻居见劝解无效离开后,被告人李某独处室内。
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手持可以使用的打火机让其交出。
被告人李某交出打火机后,配合民警调查。
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虎林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适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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