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律师|时间:2023-02-01|0人看过
云南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3日晚,走在路边的老赵被轿车擦碰受伤,而事发时轿车上乘坐着老刘、老平和小余三人。
同年6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轿车肇事时的驾驶人无法确认,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
老赵遂将车上的老刘和小余、车主及保险公司同时诉至大姚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伤后经济损失。
老刘、小余、老平均在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中表示 驾驶人是老刘, 而老赵虽没有看清驾驶人, 但却坚持认为, 驾驶人不是老刘。
那到底谁才是驾驶人? 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后,实地勘察了事故现场,随即前往交警部门调取了监控,由于事发时该路段路灯损坏,视频监控光线不足,整个画面漆黑一片,无法分辨驾车人身份。
随后,法官又查看了当时的询问笔录,其中路人老华的证言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老华在两次询问笔录中均提到,事发时他看见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上坐着两个年轻的小伙子。
但由于光线太暗以及时间太久,自己已无法辨认驾驶员。
而老刘、老平是五十岁左右的人,只有小余符合老华陈述的情形,但仅有老华陈述,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案件事实认定再次陷入僵局。
经法官多次分析比对询问笔录、视频、当事人衣着外貌特征等细节,加之逻辑推理,辅之日常生活经验后,法官最终确定了当时驾车人为老刘。
2021年11月,该案开庭审理。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 老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车主和小余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因此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老刘在路灯未亮,夜晚视线不佳的情况下,对前方是否有行人观察不周,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主要民事责任。
而老赵饮酒后夜间行走回家,反应力会有所下降,遇到障碍后从人行道变更到行车道行走,对后面来车情况判断注意力降低,老赵应承担事故次要民事责任。
大姚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老赵伤后经济损失56640.28元。
由老刘赔偿老赵伤后经济损失132.58元,由老赵返回老刘垫付的医疗费用8587.4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老赵伤后经济损失53546.7元,由老刘赔偿老赵经济损失3226.16,由老赵返回老刘垫付的医疗费用85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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