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坤视点丨劳动者要求返还垫付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3/12 11:43:33 4 人看过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社会安全制度,是国家强制保险。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践中,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原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垫付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请求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解读。

 

基本案情

某清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祁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自2006年2月起逐年签订了《祁阳县行政办公中心卫生保洁协议》,但对保洁员的社会保险费未作明确约定。原告张某红2006年4月份应聘至被告单位某清洁有限公司从事保洁清洁工作,与被告某清洁有限公司逐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与十余名其他保洁员一起被安排在祁阳县政府机关事务局从事保洁工作。被告某清洁有限公司按照保洁协议的约定,每月发放原告等十余名保洁员的工资,但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4月,第三人祁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在其单位服务的十余名保洁员购买了自2013年起的逐年社会保险费。2016年5月16日,包括原告在内的十余名保洁员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请求补交2006年—2012年的社会保险费,县委有关领导未作答复。2018年9月28日,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障中心通知被告某清洁有限公司补缴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包括原告在内的十余名保洁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及滞纳金,被告告知原告等数十名保洁员可以先自行补缴,也可以等政府批了再补缴,但政府批了再补缴要多交滞纳金。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含滞纳金)通知单》到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险中心缴纳了应补缴金额63031.8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补缴的63031.8元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1月28日,原告向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向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经缴纳的63031.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某清洁有限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应当为张某红等十余人承担社会保险费,在本案中,张某红长期以来坚持为自身的参保事宜主张权利,而被告某清洁服务公司多年以来未履行缴纳义务,是导致产生滞纳金的根本原因,故滞纳金应由某清洁服务公司负担。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湘1121民初34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某清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红垫付的2006年4月-2012年12月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共计55075.5元。某清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为不影响自身社保待遇,垫付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从下述法律规定看,返还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纠纷,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因此,请求返还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虽然《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劳动争议。但本案中,原告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双方仅对用人单位欠缴部分发生争执,依照上述规定,原告的诉请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同时,由于劳动者的缴纳行为事实上已经使得用人单位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造成这一社会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十三条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来源:(2020)湘11民终1669号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延伸阅读:
德恒武汉承办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014年企业债券项目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发布联合声明,信凯律所践行惠普金融理念
承租企业面临拆迁应当如何为自己争取利益呢?
特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