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公司在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否要求实行认缴制的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4 0:00:21 66 人看过

老赖公司在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否要求实行认缴制的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作者:论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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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国家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台了各种政策、规定,以限制、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高压之下,老赖明目张胆、有钱不还的时代已成过去。但是,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老赖们总能想出新的花招来钻法律的空子,他们以成立公司,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以及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作为挡箭牌,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负债,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不仅可以不用实缴注册资金,债权人还只能找公司讨债,自己的还款责任可以因此被规避,重点还“不违法”。但在实务中真有这样的好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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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华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经侯某申请仲裁,2018年9月9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华美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侯某2017年一至六月的工资50000元。后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但经两级法院审理,均维持原裁决。

裁判生效后,华美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侯某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只从华美公司执行到15000元,但由于未发现华美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侯某也不能提供华美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一审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侯某发现,胡某作为华美公司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故以此为由向执行局申请追加胡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该申请经依法审查被裁定驳回,理由为:根据该公司章程,股东胡某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其提前加速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无明确法律依据。

2020年7月5日,侯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次请求追加股东胡某为被执行人。经审理,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追加胡某为被执行人,由其对华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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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除外。

根据华美公司工商信息显示,胡某认缴出资1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故要求追加胡某作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华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二是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中,侯某与华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此外,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华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裁定执行终结,说明华美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华美公司已经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综上,在华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又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法院对华美公司穷尽执行措施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九民纪要》的规定,侯某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胡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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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这并不说明股东就可以因此任性。在达到一定条件时,如在破产、非破产加速到期、股东会恶意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就会被“剥夺”,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老赖想利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来逃避债务是几乎不可能的。

无论是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还是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这些制度设计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化,对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繁荣、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个别人却因此动起了歪心思,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其不仅不能如愿,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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